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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勞動人事爭議預防調解體系,加強縣(區)、鄉鎮(街道)、村(居)勞動人事爭議預防調解工作,保障各鄉鎮(街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服務機構開展勞動人事爭議預防調解工作所需的人員經費和場地設備。 鄉鎮(街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服務機構在本區域依法開展下列勞動人事爭議預防調解工作: (一)宣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法律、法規及政策; (二)指導用人單位完善爭議預防調處機制; (三)調解勞動、人事爭議; (四)支持指導村(居)服務平臺開展勞動人事爭議調解; (五)其他勞動人事爭議預防調解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