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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
第五十四條
第六章 監督管理
2002-05-12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52號 重慶 |
內容: | 發生職業中毒事故或者有證據證明職業中毒危害狀態可能導致事故發生時,衛生行政部門有權采取下列臨時控制措施: (一)責令暫停導致職業中毒事故的作業; (二)封存造成職業中毒事故或者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品; (三)組織控制職業中毒事故現場。 在職業中毒事故或者危害狀態得到有效控制后,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解除控制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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