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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的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是指用人單位因工作情況特殊或受季節和自然條件限制,需要安排員工連續作業,無法實行標準工時制度,采用以周、月、季、半年、年等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工時制度。 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適用于從事下列工種或崗位的人員: (一)交通、鐵路、郵電、水運、航空、漁業等行業因工作性質需連續作業的; (二)地質及資源勘探、建筑、制鹽、制糖、旅游等生產經營受季節及自然條件限制的; (三)受能源、原材料供應等條件限制難以均衡生產的; (四)受外界因素影響,生產任務不均衡的; (五)可以定期集中安排休息、休假的; (六)其他適合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人員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