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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條例
第二十五條
第四章 法律責任
2002-11-01 河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 河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72號 河北省 |
內容: | 用人單位未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強迫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或者雖經協商同意,但違反勞動法關于延長工作時間具體時限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按照有關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并可以按照每人每超過工作時間一小時處以一百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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