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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利用貸款或者集資建成的收費公路的收費期限,按照收費償還貸款、集資款的原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依照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的規定確定。 有償轉讓公路收費權的公路,收費權轉讓后,由受讓方收費經營。收費權的轉讓期限由出讓、受讓雙方約定,最長不得超過國務院規定的年限。 國內外經濟組織投資建設公路,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公路建成后,由投資者收費經營。收費經營期限按照收回投資并有合理回報的原則,由有關交通主管部門與投資者約定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但最長不得超過國務院規定的年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