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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用藥范圍按照《廣東省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執行。兒科用藥按省規定執行。參保人用藥,超出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范圍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參保人使用“甲類藥品”所發生的費用,按基本醫療保險規定比例支付;使用“乙類藥品”所發生的費用,先由個人自付10%,再按基本醫療保險規定比例支付。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診療項目、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準參照《清遠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清遠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準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執行。對于不符合上述二個目錄的醫療費用,不得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基本醫療保險支付部分費用的項目,先由參保人自付一定比例后,再按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比例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