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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案申請經審查合格的,國家知識產權局應當向當事人出具《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證明》。 備案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備案,并向當事人發送《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不予備案通知書》: (一)專利權已經終止或者被宣告無效的; (二)許可人不是專利登記簿記載的專利權人或者有權授予許可的其他權利人的; (三)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不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 (四)實施許可的期限超過專利權有效期的; (五)共有專利權人違反法律規定或者約定訂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 (六)專利權處于年費繳納滯納期的; (七)因專利權的歸屬發生糾紛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對專利權采取保全措施,專利權的有關程序被中止的; (八)同一專利實施許可合同重復申請備案的; (九)專利權被質押的,但經質權人同意的除外; (十)與已經備案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沖突的; (十一)其他不應當予以備案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