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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人員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選擇在戶籍所在地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應當在辦理失業登記后,憑本人身份證明、戶籍證明、就業失業登記憑證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具失業保險關系轉移憑證。 失業人員在取得失業保險關系轉移憑證后,憑本人身份證明、失業保險關系轉移憑證,向戶籍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書面申請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戶籍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對符合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條件的,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出同意接收函;對不符合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條件的,書面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 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在收到同意接收函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向戶籍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轉移參保人員的失業保險繳費記錄、繳費工資記錄、享受待遇記錄等材料和失業保險基金。 戶籍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在收齊失業保險關系轉移材料和失業保險基金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辦結轉移手續,并作出書面支付決定,送達申請人,次月起發放失業保險金。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自戶籍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作出書面支付決定之日起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