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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享受生育保險醫療待遇到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進行妊娠診斷、檢查、分娩、流產、引產或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除交驗本人《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手冊》外,還應按下列規定交驗其他有關證件或證明: (一)妊娠診斷、檢查、分娩的,交驗《孕產婦保健手冊》 和《生育證》。 (二)實施引產術、輸精(卵)管復通術的,交驗單位(居住)所在地的區、縣(市)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出具的《計劃生育手術許可證明》。育齡期婦女取出宮內節育器的,交驗所在地鄉 (鎮)、街道計生辦出具的《計劃生育手術許可證明》。非育齡期的婦女取出宮內節育器的,交驗本人居民身份證或戶口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