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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保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記入醫療保險信用信息系統,實施重點監督檢查: (一)偽造、涂改醫療保險票據、處方、病歷、醫療文書的; (二)以欺騙、脅迫等手段重復開藥、超量開藥的; (三)轉賣醫療保險基金報銷的藥品謀取不當利益的; (四)將本人的社會保障卡轉借給他人使用,或者使用他人社會保障卡并發生醫療費用的; (五)冒名住院騙取醫療保險基金的; (六)享受醫療保險待遇的條件發生變更或喪失享受醫療保險待遇資格,未按規定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相關的變更、注銷手續的; (七)經市級醫療保險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騙取醫療保險基金的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