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居民醫療保險費按年度繳費標準一次性足額征收。新增參保人員應當按年度繳費標準繳納居民醫療保險費。居民醫療保險費一經繳納,不予退還。 個人繳納的居民醫療保險費由地稅部門征收,首次參保的在辦理參保登記的次月征收;新年度連續參保的在每年6月征收。 社會醫療救助金的資助資金由市財政部門在當年6月底前,統一劃入居民醫療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各級政府的資助資金由市財政部門在次年3月底前,將上年應資助資金統一劃入居民醫療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各級財政資助資金劃撥辦法由市財政部門會同市勞動保障部門制定,經省財政、勞動保障部門審核后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