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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有國家規定的節假日和周休息日,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計劃生育假等帶薪假期,以及勞動聘用合同、集體合同約定的其它假期。 用人單位安排職工在法定休假日、周休息日工作或者延長工作時間,應當在不違背國家規定的前提下,堅持職工自愿和不損害職工身體健康的原則。違反國家規定強迫職工加班加點,職工可以拒絕,用人單位不得因此扣發職工工資和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 用人單位安排職工在法定休假日工作或者延長工作時間,必須按照規定發放加班加點工資;安排職工在周休息日工作的,必須按照規定安排相應的補休,確實不能安排補休的,應當按照規定發放加班工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