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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0.5%比例的用人單位,每少安排一名殘疾人,每年度按本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寶安、龍崗兩區分別按該區公布的統計數字)的80%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以下簡稱保障金)。按比例計算不足一人的部分按實際比例數繳交。 繳納保障金計算公式如下: 應繳保障金=[應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在崗殘疾職工人數]×本市上一年度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寶安、龍崗兩區分別按該區公布的統計數字)×80% 應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上一年度在崗職工平均人數×0.5% 在崗殘疾職工是指與用人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且辦理社會保險的深圳市戶籍殘疾人(安排一名盲人或一級肢體殘疾人就業的按安排兩名殘疾人計算)。
(注:根據市政府《印發關于積極應對國際金融危機保持經濟平穩發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2009]35號)精神,2010年,我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征收仍作如下調整:(一)調整征收計算標準:將《深圳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實施辦法》規定“每少安排一名殘疾人,每年度按本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寶安、龍崗兩區分別按該區公布的統計數字)的80%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中的“80%”調整為“6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