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七、管理機構的選擇 12、根據我省原有企業年金量小、分散的特點,為減輕企業年金管理運營成本,便于運營管理,我省原有企業年金基金資產原則上應以設區市為單位整體移交為主,由各設區市勞動保障局牽頭征求意見,以集合企業年金方式統一選擇經勞動保障部認定的具有法定管理資格的企業年金管理機構。省屬、中央大型企業可報省勞動保障廳核準后實行單獨移交,由企業自主選擇企業年金管理機構。移交后,可規定1年的過渡期,過渡期滿后,企業可以繼續委托現管理機構管理運營,也可以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另行選擇其他具備資格的管理機構管理運營。具備單獨移交能力的大型企業,也可直接選擇具備資格的管理機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