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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職人員按照以下規定享受本辦法規定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一)在本辦法實施前已參加本市城鎮從事自由職業人員、個體工商戶及其幫工醫療保險,在本辦法實施之月前6個月均按規定足額連續繳費的,在本辦法施行之月按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后,可在實施之月起享受本辦法規定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二)在本辦法實施前已參加本市城鎮從事自由職業人員、個體工商戶及其幫工醫療保險,在本辦法實施之月前6個月內未按規定足額連續繳費的,在足額連續繳費滿6個月并按本辦法規定繼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后,可享受本辦法規定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三)在本辦法實施后新參保的,足額連續繳費滿6個月并按規定繼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后,可享受本辦法規定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四)本辦法實施后,在職人員未按規定連續繳納或未足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超過三個月的,按照第(三)項規定執行。 本辦法實施后,原參加《上海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并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在職職工,在中斷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后的三個月內參加本辦法并按規定繳費的,可以享受本辦法規定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不受上述規定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