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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發布虛假的用人信息的,責令改正,可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二)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用工備案、社會保險等手續的,責令 限期補辦手續;拒不補辦手續的,按其未辦理手續人員總數月工資的一倍至二倍處以罰款,直至補辦手續為止; (三)招用勞動就業證件不全的求職者的,責令改正,并按招用人數處以每人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四)招用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的,限期送回原居住地,并按照國務院《禁止使用童工規定》予以處罰; (五)招用求職者從事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職業的,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按招用人數處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六)為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的,按照每介紹一人處以五千元罰款,并吊銷其《職業介紹許可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