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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保人住院(含血液透析和腹膜透析)所發生的符合本辦法規定的醫療費用(下稱核準醫療費用),由參保人與未成年人醫療保險基金按比例分擔,并按下列規定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一)參保人可享受的核準醫療費用最高限額按本人連續繳費時間確定: 1. 連續繳費時間在6個月以內(含6個月)的,限額5000元(含自付部分,下同)。 2. 連續繳費時間6個月以上、1年以下(含1年)的,限額10000元。 3. 連續繳費時間1年以上、2年以下(含2年)的,限額10萬元。 4. 連續繳費時間2年以上的,限額20萬元。 (二)市內住院治療,在一個社保年度(當年的7月1日起至次年的6月30日止)內所發生的規定限額內的核準醫療費用,由未成年人醫療保險基金按下列比例支付,其余由個人自付: 1. 5000元及以下的(含自付部分,下同),在一、二級醫療機構就診的支付70%,在三級醫療機構就診的支付60%。 2. 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含20000元)的,支付70%。 3. 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含50000元)的,支付80%。 4. 50000元以上至20萬元的,支付90%。 其中單次單價在1000元及以上的一次性材料費由未成年人醫療保險基金支付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