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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行政主管部門認定假冒專利行為成立的,應當責令行為人采取下列改正措施: (一)在未被授予專利權的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注專利標識、專利權被宣告無效后或者終止后繼續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注專利標識,或者未經許可在產品或者產品包裝上標注他人的專利號的,立即停止標注行為,消除尚未售出的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專利標識;產品上的專利標識難以消除的,銷毀該產品或者包裝; (二)銷售第(一)項所述產品的,立即停止銷售行為; (三)在產品說明書等材料中將未被授予專利權的技術或者設計稱為專利技術或者專利設計,將專利申請稱為專利,或者未經許可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公眾將所涉及的技術或者設計誤認為是他人的專利技術或者專利設計的,立即停止發放該材料,銷毀尚未發出的材料,并消除影響; (四)偽造或者變造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者專利申請文件的,立即停止偽造或者變造行為,銷毀偽造或者變造的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者專利申請文件,并消除影響; (五)其他必要的改正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