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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復議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影響行政復議案件審理的,行政復議中止: (一)作為申請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親屬尚未確定是否參加行政復議的; (二)作為申請人的自然人喪失參加行政復議的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參加行政復議的; (三)作為申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作為申請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蹤的; (五)申請人、被申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參加行政復議的; (六)案件涉及法律適用問題,需要有權機關作出解釋或者確認的; (七)案件審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其他案件尚未審結的; (八)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復議的情形。 行政復議中止的原因消除后,應當及時恢復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 行政復議機構中止、恢復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應當告知有關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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