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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醫療費用,實行起付標準和最高限額控制,按照以下標準支付: (一)起付標準按照三級醫療機構、二級醫療機構、一級醫療機構分別為500元、300元、200元,起付標準以下的費用由農民工個人負擔; (二)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部分,在三級醫療機構發生的,統籌基金支付80%,個人負擔20%;在二級醫療機構發生的,統籌基金支付85%,個人負擔15%;在一級醫療機構發生的,統籌基金支付90%,個人負擔10%; (三)統籌基金年度內累計支付的最高限額與連續參保繳費時間掛鉤。連續參保繳費不滿半年的,最高限額2萬元;連續參保繳費滿半年不滿1年的,最高限額4萬元;連續參保繳費滿1年以上的,最高限額6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