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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勞動保障監察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 (二)泄露被檢查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 (三)泄露舉報人有關情況的; (四)不按規定的執法程序和內容進行執法的; (五)不依法受理投訴、舉報或者受理投訴、舉報后未在法定時限內處理的; (六)未及時發現、糾正用人單位違法用工行為,造成嚴重后果的; (七)有其他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行為的。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勞動保障監察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并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