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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包括下列情形: (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單位辭退、除名、開除的; (五)勞動者本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