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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綜合醫療保險人員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按下列規定繳交: (一)在職人員以本人月工資總額為繳費基數,按繳費基數的8%按月繳交,其中用人單位繳交6%,個人繳交2%,本人月工資總額超過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為繳費基數,月工資總額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為繳費基數; (二)退休前具有本市戶籍,由市社會保險機構按月支付養老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以其月基本養老金為繳費基數,由養老保險基金按繳費基數的11.5%按月繳交; (三)參加原養老保險行業統籌的駐深單位中由廣東省、北京市社會保險機構按月支付養老保險待遇,在退休前已參加我市醫療保險的退休人員,以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由原用人單位按繳費基數的11.5%×12個月×18年一次性繳足; (四)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具有本市戶籍,沒有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繳費基數由本人在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至300%之間選擇執行,由本人按繳費基數的11.5%按月繳交; (五)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具有本市戶籍,未在國內其他地方享受社會醫療保障的人員,由本人在首次參加本市醫療保險時,以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按繳費基數的11.5%×12個月×18年一次性繳足; (六)具有本市戶籍,18周歲以上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未在學校就讀,不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沒有用人單位的人員,繳費基數由本人在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至300%之間選擇執行,由本人按繳費基數的8%按月繳交; (七)其他人員按市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