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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由其戶籍地市、縣(市、區)民政部門按其殘疾等級發給殘疾撫恤金。 無工作單位或者無固定收入的殘疾軍人殘疾撫恤金標準,由殘疾軍人戶籍地民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按當地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城鎮單位職工平均工資的下列比例確定: (一)一級因戰、因公、因病殘疾軍人,分別不低于100%、95%、90%; (二)二級因戰、因公、因病殘疾軍人,分別不低于90%、85%、80%; (三)三級因戰、因公、因病殘疾軍人,分別不低于80%、75%、70%; (四)四級因戰、因公、因病殘疾軍人,分別不低于70%、65%、60%; (五)五級因戰、因公、因病殘疾軍人,分別不低于60%、55%、50%; (六)六級因戰、因公、因病殘疾軍人,分別不低于50%、45%、40%; (七)七級因戰、因公殘疾軍人,分別不低于40%、35%; (八)八級因戰、因公殘疾軍人,分別不低于35%、30%; (九)九級因戰、因公殘疾軍人,分別不低于30%、25%; (十)十級因戰、因公殘疾軍人,分別不低于25%、20%。 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在職和離退休后領取離退休金或養老金的殘疾軍人,撫恤金標準按國家制定的標準執行。其年收入與年殘疾撫恤金之和低于前款同等級殘疾撫恤金標準的,可以向當地民政部門申請補助,經審核確認后,按其差額予以補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