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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申請工傷保險待遇,應向經辦機構提交《工傷傷殘鑒定書》和《工傷保險待遇申請表》。 申請享受供養親屬撫恤待遇的,根據所申請的待遇項目提交以下相關補充材料: (一)被供養人戶口簿、身份證、公安機關出具的生存證明; (二)街道、鄉鎮政府的無生活來源證明; (三)在校學生的學校證明; (四)民政部門對孤寡老人或孤兒的證明; (五)養子女的收養證書; (六)供養親屬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鑒定結論;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必需材料。 工傷職工及其直系親屬按規定應領取的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自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鑒定結論的次月開始計算工傷保險待遇并發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