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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5種情況按有關政策計算收入: (一)在職職工的收入計算應包括各類工資、津貼、補貼、獎金和其它合法收入,為了充分體現政府各項政策的連續性,在職職工的各項收入總和的核算不應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二)進入再就業服務中心的下崗職工,或在2000年12月31日前(黃政發[2000]37號文件規定的"中心"關門時間)按有關政策規定應該進入"中心"的下崗職工,自下崗之日起,在最長不超過36個月內,按當地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標準計算。 (三)參加失業保險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失業職工,或按有關政策規定符合失業保險條件的失業職工,在最長不超過24個月內,按當地失業保險金標準計算。 (四)對解除勞動關系領取一次性經濟補償或安置費的人員,在核定其家庭收入時,要在所領取的一次性補償金或安置費中扣除該職工從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到法定退休年齡之前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付給本人的包干醫療費,然后將結余部分,按該家庭需要補助的人口數和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可分攤的月數,直至一次性經濟補償金或安置費使用完畢,以后不再計算收入。 對于那些因病因災等特殊情況而將補償金或安置費提前用完,在分攤月內生活確有困難的家庭,可通過臨時救濟的辦法解決。 (五)對全部或大部份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和長年臥床不起的長病患者,應對其本人按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發全額保障金;對其他殘疾人和長病患者在核算低保金時應給予適當照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