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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參保人就醫發生的醫療費用,基金不予支付: (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項目標準以外的費用(急救除外); (二)健康體檢、計劃免疫、預防保健、健康教育等公共衛生服務的費用; (三)未辦理異地轉診轉院審批備案手續,自行外出就醫或在非定點醫療機構就診的醫療費用; (四)交通事故、酗酒、吸毒、打架斗毆、自殺自殘、違法犯罪行為所致的醫療費用,以及醫療事故所發生的醫療費用; (五)施行美容及整容整形、安裝假肢、義眼發生的醫療費用; (六)掛號費、病歷工本費、住院護理費、救護車輛費、院外會診費,未經批準的門診費、轉院期間的差旅費,氣功、減肥、戒煙戒毒治療費等; (七)屬于工傷保險(含職業病)或生育保險支付范圍的; (八)法醫鑒定費、勞動能力鑒定費、傷殘鑒定費; (九)在境外(含港、澳、臺地區)發生的醫療(藥)費; (十)屬于其他保險和其他賠付責任范圍內支付的醫療費; (十一)其他規定不予支付的費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