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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覽會、展銷會、博覽會、交易會等展會舉辦者應當建立健全專利保護制度以及對專利侵權、假冒專利行為的舉報、投訴處理機制。 對以專利產品、專利技術的名義參展的單位和個人,展會舉辦者應當查驗其專利登記簿副本、專利證書、專利許可合同等證明材料,對不能提供有效證明的,不得允許其以專利產品、專利技術的名義參展。展會舉辦中發現參展者專利侵權、假冒專利行為的,展會舉辦者應當及時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舉辦者在舉辦展會前應當告知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派員進駐展會,現場受理專利糾紛。展會舉辦者、參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協助和配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