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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參加工作時間認定工作,由用人單位或檔案托管單位負責辦理,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職工現用人單位或檔案托管單位的書面申請報告; (二)職工的身份證、戶口薄; (三)各級檔案管理部門出具并加蓋公章及經辦人簽章的各類證明材料(派遣、調配、入伍、知青上山下鄉手續的存根); (四)社會保險局出具的單位或個人參保證明; (五)由消防、公安等相關部門出具的檔案因火災、被盜等而全部或部分損毀的有關證明材料; (六)職工初次參加工作時所在用人單位的工資發放憑證、工種卡、工作證、入伍證、職工登記表、勞動調配(調轉)、晉級增資、考核、學歷、獎懲、政審、任職材料、加入中國共產黨、青年團及民主黨派材料以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可的相關材料; (七)職工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書或勞動者與檔案托管單位簽訂的托管協議書; (八)《內蒙古自治區職工參加工作時間認定表》一式三份,一寸免冠照片三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