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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因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行為對勞動者造成損害,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賠償發生爭議的,依照國家有關勞動爭議處理的規定處理: (一)因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 (二)因用人單位違反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保護規定,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造成損害的; (三)因用人單位原因訂立無效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 (四)因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因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的行為,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