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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暫行辦法所稱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 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個人的下列費用不屬于工資: (一)各項社會保險費用(不包括勞動者個人繳納的部分); (二)各項福利費用,如生活困難補助費、計劃生育補貼、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等; (三)勞動保護的各項費用; (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支付的醫療補助費、經濟補償金等; (五)按規定未列入工資總額的各種報酬及其他收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