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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保個人失信信息的形成適用以下程序: (一)失信信息采集。基本醫療保險審核、監督、執法等管理部門在管理過程中或從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提供的有關信息中發現并采集符合本辦法第七條 規定的醫保個人失信信息; (二)失信信息核實。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按照有關工作規范對采集的醫保個人失信信息進行核實; (三)失信信息認定。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將核實后的醫保個人失信信息進行認定; (四)失信信息錄入。經認定后,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將醫保個人失信信息錄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個人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并將采取的有關措施等事項告知被征信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