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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應當依法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規避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的工作年限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應當連續計算: (一)強迫勞動者辭職后再與其訂立勞動合同的; (二)通過設立關聯企業,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交替變換用人單位名稱的; (三)通過注銷原單位、設立新單位的方式,將勞動者重新安排到新單位,工作地點、工作內容沒有實質性變化的; (四)違法進行勞務派遣的; (五)違法進行業務外包的; (六)違法進行非全日制用工的; (七)其它明顯違反誠實信用和公平原則的規避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