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內蒙古自治區城鎮基本醫療保險條例
第二十七條
第四章 醫療保險基金管理
2016-01-01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十五號 內蒙 |
內容: |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由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構成。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繳納的醫療保險費全部計入個人賬戶,單位繳納的醫療保險費按比例計入個人賬戶,其余計入統籌基金。單位繳費計入個人賬戶的比例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只建立統籌基金,不建立個人賬戶。 |
網友熱評:(已有0 條評論)
查看所有 0 條評論 >>>登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