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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2005修訂)
第四十九條
第六章 醫療管理
2005-06-06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8號 北京 |
內容: | 門診、急診醫療費用和住院醫療費用中由個人支付的部分,以及在定點零售藥店購藥的費用,由個人與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直接結算;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的醫療費用,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后與定點醫療機構進行結算。具體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衛生部門另行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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