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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保人員發生的門診醫療費用,先用個人醫療賬戶支付。個人醫療賬戶用完后由個人用現金支付社會統籌醫療基金的起付標準:在職參保人員為上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的9%,退休人員為4%。起付標準以上的醫療費用個人按下列規定支付,其余由社會統籌醫療基金支付: (一)醫療費用不滿5000元的部分,在三級醫療機構就醫的,個人負擔28%;在二級醫療機構就醫的,個人負擔23%;在一級及一級以下醫療機構就醫的,個人負擔15%; (二)醫療費用在5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在三級醫療機構就醫的,個人負擔15%;在二級醫療機構就醫的,個人負擔10%;在一級及一級以下醫療機構就醫的,個人負擔6%; (三)醫療費用超過10000元的部分,在三級醫療機構就醫的,個人負擔10%;在二級醫療機構就醫的,個人負擔7%;在一級及一級以下醫療機構就醫的,個人負擔4%。 退休人員負擔比例為上述在職參保人員個人負擔比例的一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