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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職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工傷醫療費,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銀行轉帳的方式,直接與協議醫療、康復機構結算: (一)工傷職工住院治療的,在出院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已出具《參保職工工傷醫療費用結算通知書》的,并實行記帳登記的醫療費用。 (二)經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為醫療依賴、或舊傷復發后,再到協議醫療、康復機構住院治療的,并由社保經辦機構出具《參保職工工傷醫療費用結算通知書》,其醫療依賴、或舊傷復發的醫療費用。 (三)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康復治療,并經社保經辦機構核準康復治療方案的工傷職工在康復機構的康復治療費用。 上款情形如用人單位或工傷職工以現金的方式已直接與協議醫療、康復機構結算支付的,由用人單位或工傷職工按規定到社保經辦機構核銷。 按本條第一款第(一)項先行記帳的醫療費用,如因用人單位不如實報告事故傷害情況造成最終無法認定工傷的,其醫療費用應當由用人單位負責返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