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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保職工在本辦法實施后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退職條件,且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由人事行政部門辦理退休(職)手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核準并按月發給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和特區補貼,其中屬于1997年6月之前參加工作的,再按月發給過渡性養老金。具體的月養老金計算公式為: 基礎養老金=退休(職)時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 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的1/120; 特區補貼=30元; 過渡性養老金=退休(職)時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平均繳費指數+0.25)×本人1997年6月前的累計繳費年限×1.3%。 本辦法實施前已在編的參保職工,退休(職)后按前款規定計發的養老金低于人事行政部門按原事業單位退休(職)辦法計發的退休(職)費的,差額部分按原經費渠道解決。其中,屬于財政補助經費事業單位的,由市、區財政足額補貼并轉移委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屬于經費自給事業單位的,由所在單位視自身經濟狀況補差。 本辦法實施后新進編的參保職工,退休(職)后其養老金完全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計發,不再補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