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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代會召開前一個月,發出征集提案的通知,確定征集提案起止時間,并將提案表印發給教代會代表。 (一)教代會提案的征集、處理工作由工會或教代會提案工作委員會(小組)負責。 (二)提案內容主要是針對學校教學、科研、管理、生活福利等方面重要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提案應一事一案,一般由一個代表提出,兩個以上(含兩個)代表附議,也可以代表團(組)名義集體提出。提案應包括案由,處理辦法和解決措施等內容。 (四)由工會(或教代會常設委員會)和提案工作委員會(小組)負責審核提案。對學校有條件處理、又確需辦理的提案,應當給予立案。屬個人問題提案,不予立案。對未予立案的提案,應向提案人說明理由。 (五)對立案的提案須提交校黨政領導辦公會議討論,由校長簽署意見后交承辦部門。承辦部門對提案提出的問題應在一個月內提出處理意見,并限期予以落實,對不能落實的要說明原因。 (六)對提案處理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辦理結果必須及時通知提案人,并將登記處理結果的提案表交工會存檔備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