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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再生育的夫妻,應填寫再生育申請表,經雙方所在單位或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證明生育情況并簽注意見后,報女方單位所在地或者戶籍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審核。女方居住在男方,且男方戶籍在本市的,可以由男方戶籍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審核,但應書面通知女方戶籍地的縣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接到再生育申請后,對符合條件的應當進行公示,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報區縣(自治縣、市)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批;對不符合條件的,由區縣(自治縣、市)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作出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區縣(自治縣、市)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在收到再生育申請表等有關材料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再生育的決定。決定批準再生育的,發給再生育服務證;不批準再生育的,書面通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再生育申請的具體審批程序,由市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