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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保人員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服務范圍和支付標準的醫療費用,按下列規定結算支付。 (一)在市區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一般門診費用,用個人醫療帳戶支付的,通過結算卡按實結算。個人醫療帳戶不足支付以及屬于自費范圍的非基本醫療費用,通過結算卡中的個人儲蓄戶劃轉;也可由本人用現金支付。 (二)在市區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住院基本醫療費用,納入社會統籌基金結算的,實行“總額控制、均值管理、按月預結、年終考核”的辦法,由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按規定結付。 (三)在市區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符合規定病種的專項門診費用,應由個人少擔的部分,分別從個人醫療帳戶和個人儲蓄帳戶(或現金)中支付;可由社會統籌基金在限額內按比例支付的部分,由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按規定結付。 (四)在市區定點零售藥店的處方外配藥費、轉市外就診以及異地就醫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個人或單位先行墊付后,憑病歷資料、復式處方和有效票據到經辦機構核報。經審核可以報支的醫療費用,按照規定的支付范圍,分別從個人醫療帳戶和社會統籌基金中列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