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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本條例對危險化學品單位實施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進入危險化學品作業場所進行現場檢查,調取有關資料,向有關人員了解情況,向危險化學品單位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議; (二)發現危險化學品事故隱患時,責令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三)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國家標準要求的設施、設備、器材和運輸工具,責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發現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責令限期改正。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接受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不得拒絕、阻撓。 有關部門派出的工作人員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證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