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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機動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一百元罰款:(一)違反依次交替通行規定或者讓行規定的;(二)遇前方機動車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在人行橫道、網狀線區域內停車等候的;(三)載運超限物品行經鐵路道口時不按指定的道口、時間通過的;(四)在單位院內居民居住區內不低速行駛、避讓行人的;(五)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或者未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的;(六)違反規定會車或者倒車的;(七)輕便摩托車載人,或者摩托車后座搭載十二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的;(八)違反路口通行規定的;(九)違反牽引故障機動車規定的;(十)撥打、接聽手持電話,觀看電視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駕駛行為的;(十一)未按規定噴涂標識、放大牌號的;(十二)從匝道駛入或駛離高速公路不按規定使用燈光的;(十三)從匝道駛入高速公路妨礙正常行駛車輛的;(十四)非緊急情況時在高速公路應急車道上行駛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