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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為不符合參保條件的人員辦理失業保險參保手續的,其所建立的失業保險關系無效,已繳納的失業保險費本金分別退還參保單位和個人,利息記入失業保險基金。已支付的失業保險待遇予以追回。 用人單位弄虛作假,為不符合參保條件的人員辦理失業保險參保手續,尚未支付失業保險待遇的,由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對用人單位和違規參保人按照違規參保人數每人五千元的標準分別處以罰款;已支付失業保險待遇的,對用人單位和違規參保人分別處已支付失業保險待遇五倍罰款。 用人單位弄虛作假的,對違規參保人應當承擔的責任依法負連帶責任。 市社保機構應當將用人單位的違規情況向社會公開,并納入企業誠信記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