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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保人員住院按醫療機構的不同等級設立統籌基金起付標準(以下簡稱起付標準):一級醫療機構,800元;二級醫療機構,1100元;三級醫療機構,1400元。 參保人員年度內住院發生的醫療費累計在起付標準(含)以下部分,由個人自負;在起付標準以上部分,按下列辦法支付: (一)在全市上年職工社會平均工資2倍(含)以下的部分,在職職工承擔20%,退休人員承擔15%,其余由統籌基金支付; (二)在全市上年職工社會平均工資2倍以上至4倍(含)以下的部分,在職職工承擔15%,退休人員承擔10%,其余由統籌基金支付; (三)在全市上年職工社會平均工資4倍以上至8倍(含)以下的部分,參保人員承擔10%,其余由重大疾病醫療救助金支付; (四)在全市上年職工社會平均工資8倍以上的部分,通過社會醫療救助辦法解決。 一個年度內在同級別醫療機構住院的,起付標準按該級別醫療機構標準計算一次;一個年度內在不同級別醫療機構住院的,起付標準按所住最高級別醫療機構標準計算一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