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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按照《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取得校車使用許可后,應當向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領取校車標牌。領取時應當填寫表格,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校車駕駛人的機動車駕駛證; (三)機動車行駛證; (四)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校車使用許可; (五)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批準的包括行駛線路、開行時間和停靠站點的校車運行方案。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領取表之日起三日內核發校車標牌。對屬于專用校車的,應當核對行駛證上記載的校車類型和核載人數;對不屬于專用校車的,應當在行駛證副頁上簽注校車類型和核載人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