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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調查收集的證據,主要是指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依照職權有權調查收集的下列證據: (一)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認為仲裁庭審理案件需要的材料; (二)當事人不能自行調查收集特申請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調查收集的屬于國家有關部門保存的檔案材料,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材料; (三)因案情復雜必須調查收集的其他材料。 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調查收集證據,必須兩人以上(含兩人)參與。如調查人員是本案當事人或當事人、代理人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裁決的,應當自行申請回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