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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區)民政部門接到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企業低保審議機構報送的有關材料和初審意見后,應當對上報對象的家庭情況進行再次抽查,抽查率不得少于10%,并在10日內辦結審批手續。
對不符合低保條件的,填寫《河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決定書》,通知其申請人。對符合低保條件的,發給河南省城市低保金領取證(以下簡稱領取證),并將其家庭成員、家庭收入、月人均收入、月人均補助差額等情況在其戶籍所在地及居住地的社區居民委員會以戶為單位進行第二次張榜公布,再次接受群眾監督。第二次張榜公布在發放保障金的7日前進行,公布時間為7日。
凡被群眾舉報的低保對象,暫緩發放保障金,由縣(市、區)民政部門在20日內進行調查核實。對不符合低保條件,取消其低保待遇;符合低保條件的,在次月補發其保障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