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老年人享受下列優待: (一)優先購買車票、船票、飛機票,優先托運行李、物品,優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和景區內的觀光車、纜車等代步工具; (二)優先辦理金融、供電、供水、供氣、供熱、電信、電視等業務; (三)在醫療機構優先就診、化驗、檢查、交費、取藥、住院; (四)六十五周歲以上的老年人進入收費旅游景區免收門票,六十周歲以上未滿六十五周歲的老年人享受門票半價優惠; (五)六十五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免費乘坐公共汽車、軌道交通、輪渡等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六十周歲以上未滿六十五周歲的老年人享受半價優惠;老年人在出行高峰時段乘坐城市軌道交通工具的具體規定由市級人民政府制定; (六)農村老年人不承擔興辦公益事業的籌勞義務;農村七十周歲以上老年人以及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老年人和特困供養老年人,不承擔興辦公益事業的籌資義務; (七)扶貧對象中的農村老年人可以優先得到扶持; (八)其他優待事項。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提供前款第四項、第五項優待服務的單位給予適當的經濟補償,并可以逐步擴大享受優待政策的老年人范圍,提高優待標準。 為老年人提供優待服務的場所和設施,應當設置老年人優待窗口、等候專區、老年人座席等助老設施,并在醒目處設置優待標識,公示優待服務內容。有關工作人員或者服務人員在提供服務時應當主動告知老年人優待服務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