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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登記有效期180天。 失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就業服務機構注銷其失業登記: (一)失業登記超出有效期的; (二)被用人單位錄用的; (三)從事個體經營或創辦企業,并領取工商營業執照的; (四)已從事有穩定收入的勞動,并且月收入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五)已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超出法定勞動年齡的; (六)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七)入學、服兵役、移居市外或境外的; (八)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被勞動教養的; (九)終止就業要求或3次以上不接受公共就業服務的; (十)自登記失業之日起連續180天未與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聯系或進行求職查詢的; (十一)流動人員暫住登記有效期期滿,超過60天未續期的; (十二)已進行就業登記的其他人員。 |